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重点实验室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不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研究室主任和安全员组成。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履行重点实验室对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查,对于不整改安全隐患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予以封门整改;组织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监督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重点实验室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二)实验人员必须服从安全员的日常检查。主要职责是: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定期检查防火、防漏电、防盗窃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器材完好情况、通风设备运行情况、实验室卫生情况、门卫的尽职情况、节假日前进行详细安全检查后封门等;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病原微生物等物资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以及三废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下达整改通知单;对严重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的责任人进行处罚;安全检查记录备案以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台帐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组织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第八条各实验室主任是各自使用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放射性、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搞好实验室卫生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
第九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教学基层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条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实验室根据学科和研究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二)实验室使用老师是该室化学试剂管理直接责任人。毕业生及退休教职工结束研究工作后,必须在离校或离岗前清理化学试剂和配制的溶液,做好处理和移交,由负责人在离校单上签字。
(三)每间实验室都要建立化学试剂台帐,每学期进行一次试剂盘点,并将盘点结果报学院安全员。为避免重复购买和积压,购买试剂前应查阅本室的现存试剂台帐,购进试剂后及时记帐。
(四)实验室内只宜存放少量短期内需用的试剂,一般试剂分类存放于阴凉通风,温度低于30℃的柜内即可。要注意化学试剂的存放期限,某些试剂在存放过程中会逐渐变质甚至形成危害物,如醚类、四氢呋喃、二氧六环、烯、液体石蜡等在见光条件下,若接触空气可形成过氧化物,放置时间越久越危险。某些具有还原性的试剂如苯三酚、TiCl3、四氢硼钠、FeSO4、维生素C、维生素E以及金属铁丝、铝、镁、锌粉等易被空气中氧所氧化变质。实验台试剂架上放置试剂要适量,防止试剂瓶滑落。严禁将化学试剂存放在阳台、暖气片、楼道等部位。
(五)危险化学品必须保持双层瓶盖密封和清晰的标签,分类隔离存放,不能混放在一起:
(1)易燃类。易燃类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明火即燃烧,闪点在25℃以下的液体均列入易燃类。常见的有石油醚、氯乙烷、溴乙烷、乙醚、汽油、二硫化碳、缩醛、丙酮、苯、乙酸乙酯、乙酸甲酯、丁酮、甲苯、甲醇、乙醇、异丙醇、二甲苯、乙酸丁酯、乙酸戊酯、三聚甲醛、吡啶等。
这类试剂要求单独存放于阴凉通风处,存放最高室温不得超过30℃,特别要注意远离火源。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总量大于20L的瓶(桶)装易燃液体。
(2)剧毒类。生物试验半致死量在5Omg/kg以下者称为剧毒物品如氰化钾、氰化钠及其他剧毒氰化物、三氧化二砷及其他剧毒砷化物、二氯化汞及其他极毒汞盐、硫酸二甲酯、某些生物碱和毒苷等。皮肤有伤口时,禁止操作这类物质。
剧毒类试剂必须上交学院安全员按规定专用库房存放,锁在置于阴凉干燥处的毒品柜中,与酸类试剂隔离。要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双把锁、双台账、双人验收),领用时要严格手续,剩余部分要立即返还库房并作好详细记录。
(3)强腐蚀类。指对人体皮肤、黏膜、眼、呼吸道和物品等有极强腐蚀性的液体和固体(包括蒸气),如发烟硫酸、硫酸、发烟硝酸、盐酸、氢氟酸、氢溴酸、氯磺酸、氯化砜、一氯乙酸、甲酸、乙酸酐、氯化氧磷、五氧化二磷、无水三氯化铝、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化钠、苯酚、无水肼、水合肼等。液溴需盛放在磨口细口瓶里,加水密封,再塞上玻璃塞,并用蜡封好。
存放处要求阴凉通风,并与其他药品隔离放置。不得放在高架上,最好放在地面靠墙处,以保证存放安全。
(4)燃爆类。这类试剂中,遇水反应十分猛烈发生燃烧爆炸的有钾、钠、锂、钙、氢化锂铝、电石等。钾和钠应保存在煤油中。试剂本身就是炸药或极易爆炸的有硝酸纤维、苦味酸、三硝基甲苯、三硝基苯、叠氮或重氮化合物、雷酸盐等,要轻拿轻放。与空气接触能发生强烈的氧化作用而引起燃烧的物质如黄磷,应保存在水中,切割时也应在水中进行。引火点低,受热、冲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急剧燃烧甚至爆炸的物质有硫化磷、赤磷、镁粉、锌粉、铝粉、萘、樟脑等。烘箱内严禁烘烤易燃易爆的物品。
易燃易爆危险试剂要严格执行限量购买,并控制实验室存量。因特殊情况需暂时超量存放的应经学院实验室分管副院长批准并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备案,并要制定管理措施。
此类试剂应放在铁柜中,柜的顶部要有通风口,存放室内温度不超过30℃,与易燃物、氧化剂均须隔离存放。
(5)强氧化剂类。这类试剂是过氧化物或含氧酸及其盐,在适当条件下会发生爆炸,并可与有机物、镁、铝、锌粉、硫等易燃固体形成爆炸混合物。这类物质中有的能与水起剧烈反应,如过氧化物遇水有发生爆炸的危险。属于此类的有硝酸铵、硝酸钾、硝酸钠、高氯酸、高氯酸钾、高氯酸钠、高氯酸镁或钡、铬酸酐、重铬酸铵、重铬酸钾及其他铬酸盐、高锰酸钾及其它高锰酸盐、氯酸钾、氯酸钡、过硫酸铵及其他过硫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钡、过氧化二苯甲酰、过氧乙酸等。
存放处要求阴凉通风,最高温度不得超过30℃。要与酸类以及木屑、炭粉、硫化物、糖类等易燃物、可燃物或易被氧化物(即还原性物质)等隔离,堆垛不宜过高过大,注意散热。
(6)压缩气体。各种压缩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5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
第十二条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有涉及的实验室负责人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研究室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放射性物质需要特殊防护设备和知识以保护人身安全,并防止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与扩散;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
第十四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严禁向下水口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刺激性气味的废液;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八条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学院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实验室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学院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安全秘书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各研究室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八)凡属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妥善存放。使用中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带出或外借。
第十九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条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各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二)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实验中心(系)、实验室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安全员。
自查项目可参照《实验室安全重点检查工作项目》(附件)的内容进行。其中,各实验室组织每年至少对所属实验室进行4次检查;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开展1次自查。所有记录需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学院、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等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事故发生实验室负责人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如被盗,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未造成安全事故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违规行为处罚,按照《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违规处罚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部分,按学校保密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甘肃省低碳能源化工重点实验室
2017年11月22日
实验室安全重点检查工作项目
检查情况:符合√ 不符合Ⅹ 不适用О
编号 |
小类名称 |
检查项目 |
检查情况 |
8.1.2 |
危险化学品采购、验收、发放 |
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品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校职能部门保留资料、建立档案。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管控化学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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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
病原微生物采购与保管 |
自行分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必须在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室中进行,并报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保存和开展实验,资料报学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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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危险源辨识 |
涉及剧毒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同位素、强磁等高危场所,具备符合要求的软硬件设施,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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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
隐患整改 |
如有重大隐患,实验室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整改完成后方能恢复实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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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
门禁监控 |
在剧毒品、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和放射源存放点等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运转正常,有专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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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
剧毒品管理 |
配备专门的保险柜并固定,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对于具有高挥发性、低闪点的剧毒品应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并配备双锁;配备监控与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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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
剧毒品管理 |
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应严格记录品种、规格以及购入、发放、退回的日期、单位及经手人、数量以及结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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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
剧毒品管理 |
使用时有两人同时在场,且计量取用后立即放回保险柜,详细记载用途,双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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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
其它管控化学品管理 |
易制毒品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做好领取、使用、处置记录;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品实行“五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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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
其它管控化学品管理 |
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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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
实验气体管理 |
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建立气体钢瓶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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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
实验气体管理 |
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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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
化学废弃物管理 |
产废点标识、产废台账、废液桶、防漏托盘、固废盒符合学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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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
实验室资质 |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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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 |
生物实验废物处置 |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废弃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处理,并有处置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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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研究室层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
涉及安全隐患的设备(如大型仪器、高温、高速、高压、强磁、低温等设备)有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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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研究室层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
危险性实验、工艺有实验指导书或操作规程(含安全注意事项),并明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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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安全教育活动 |
每年开展研究生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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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 |
本科生和研究生参加学习与考试,通过并持有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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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场所环境 |
每个房间门口挂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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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场所环境 |
实验室消防通道通畅,公共场所、通道不堆放仪器、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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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
场所环境 |
实验室内不得随意搭建阁楼,操作区层高不低于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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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
卫生与日常管理 |
有毒有害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布局合理;实验区不准饮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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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卫生与日常管理 |
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实验完毕物品归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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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
场所其它安全 |
危险性实验室配备了急救药箱,药箱不上锁、药品在保质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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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
场所其它安全 |
实验室内不存放或烧煮食物、饮食,无吸烟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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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消防设施 |
灭火器在有效期内(压力指针位置正常等),安全销(拉针)正常,瓶身无破损、腐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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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
通风系统 |
有需要的实验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系统,管道风机需防腐,使用可燃气体场所应采用防爆风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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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
通风系统 |
根据需要在通风橱管路上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的吸附或处理装置(如活性炭、光催化分解、水喷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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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
实验室防爆 |
防爆实验室需符合防爆设计要求,安装防爆开关、防爆灯等,安装必要的气体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及断电断水应急系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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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用电基础安全 |
实验室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不得私自改装;电源插座须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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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
用电基础安全 |
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宜直接置于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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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 |
用电基础安全 |
插座、插头、接线板为国家质量认证的合格产品,无烧焦变形、破损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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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
用水安全 |
各类连接管无老化破损(特别是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接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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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
个人防护 |
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如进行化学实验、有危险的机械操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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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
个人防护 |
特殊场所按需佩戴安全帽、防护帽,长发不散露在外。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穿戴长围巾、丝巾、领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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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
个人防护 |
按需要佩戴防护手套(涉及不同的有害化学物质、病原微生物、高温和低温等),并正确选择不同种类和材质的手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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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
个人防护 |
在特殊的实验室配备和使用呼吸器或面罩(如有挥发性毒物、溅射危险等),并正确选择种类;呼吸器或面罩在有效期内,不用时须密封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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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
其它 |
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时必须有两人在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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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
其它 |
实验时不能脱岗,通宵实验须两人在场并有事先审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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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
其它 |
实验结束后物品归位,保持桌面整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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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危险化学品采购、验收、发放 |
一般危险化学品要向具有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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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
实验室化学试剂存放 |
有实验室内化学品的动态使用台帐;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目录,并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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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
实验室化学试剂存放 |
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0L或100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 或50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L或20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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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
实验室化学试剂存放 |
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当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化学品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废弃化学品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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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
实验操作安全 |
制定危险实验、危险化工工艺指导书,上墙或便于取阅;按照指导书进行实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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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
实验操作安全 |
建立针对特殊危险实验的应急预案,方便取阅;实验人员熟悉所涉及的危险性及应急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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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
其它管控化学品管理 |
易制爆品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做好领取、使用、处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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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
其它管控化学品管理 |
麻醉品和精神类药品储存于专门的保险柜中,有规范的领取、使用、处置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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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 |
实验气体管理 |
氧气等助燃气体不与可燃性气体混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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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
实验气体管理 |
气体管路连接正确、有标识,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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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0 |
实验气体管理 |
无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气体钢瓶不得放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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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
化学废弃物管理 |
粘贴统一的化学实验废弃物标签,包含废物类别、危险特性、主要成分、产生部门、送储人、日期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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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 |
其它化学安全 |
粘贴学院统一的试剂标签(用于配置试剂、合成品、样品等),信息包括名称、浓度、责任人、日期、储存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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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 |
其它化学安全 |
无使用饮料瓶存放试剂、样品的现象。如确需存放,必须撕去原包装纸,贴上学院统一的试剂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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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 |
其它化学安全 |
用于浸泡玻璃器皿的酸缸、碱缸等有盖并盖上、标签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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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
场所与设施 |
储存病原微生物的场所或储柜配备防盗设施,并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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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
人员管理 |
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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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 |
生物实验废物处置 |
配备了生化实验废弃物垃圾桶(一般内置黄色塑料袋),有标签;刀片、移液枪头等尖锐物应使用耐扎的利器盒/纸板箱盛放,送储时再装入黄色塑料袋,贴好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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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
场所与设施 |
涉源实验场所每年有合格的实验场所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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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
放射性实验废弃物的处置 |
报废含有放射源或可产生放射性的设备,需报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退役处置;X光管报废时应敲碎,拍照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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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
仪器设备常规管理 |
对于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等特殊设备,对使用者有培训要求,有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线(黄色),并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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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
机械安全 |
高速切削机械操作,工作前穿好工作服,戴好防护眼镜,衣袖口应扣紧,长发学生戴好工作帽。工作场所禁戴手套、长围巾、领带、手镯等配饰物,禁穿拖鞋、高跟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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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
电气安全 |
高压、大电流等强电实验室要设定安全距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安全信号灯、联动式警铃、门锁,有安全隔离装置或屏蔽遮栏(由金属制成,并可靠接地,高度不低于2米);控制室(控制台)应铺橡胶、绝缘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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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 |
电气安全 |
断电操作时,在电源箱处有明显警示标识,以防他人随意合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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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
粉尘安全 |
大量粉状物质的储存与使用场所,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防爆灯、防爆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气或水煤管,必须达到整体防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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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
起重类设备 |
操作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每4年复审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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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
压力容器 |
压力大于0.1MPa且容积大于30L的压力容器,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登记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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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 |
冰箱管理 |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为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禁止使用无霜型冰箱储存易燃易爆试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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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 |
烘箱与电阻炉管理 |
不使用有故障、破损的烘箱、电阻炉;烘箱放置位置、高度合适,方便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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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 |
烘箱与电阻炉管理 |
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有人值守(或10-15分钟检查一次),或有实时监控设施;使用中的烘箱、电阻炉要标识使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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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 |
明火电炉与电吹风等管理 |
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试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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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签名) 检查日期:
甘肃省低碳能源化工重点实验室 2017年11月22日